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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房产过户拒付房款-【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7:29:03 阅读: 来源:软体床厂家

借贷网讯  2011年4月初,被告吴旺财欲购买原告陈黄、覃瑞满、覃林峻一家所有的位于河池市拉登小区的房屋一栋,被告委托河池市金城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房地产交易转户手续。同年4月8日,三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双方约定:“甲方(三原告)将坐落在河池市拉登小区的一栋建筑面积为301.57平方米,占地面积为86.6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乙方(被告),该房地产的交易价款为人民币112万元,付款方式为首付60万元(含定金20万元),余款52万元待过户手续办理完结后付清。

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按规定承担。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地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相当于上述房地产价款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被告自与原告协商购房当日起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购房款,至2011年11月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房款共计80万元,2011年11月6日,上述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巳变更至被告名下。此后,被告就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在原告不断催促下,被告于2012年4月9日前才向原告支付29万元。至此,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购房款共计109万元,余款3万元被告拖延不付,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购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辩称,被告在缴纳房地产过户手续的相关税费前已与原告约定预计税费限额在5万元左右,若实际超出该预计的,则由原告方负担超出部分,现被告实际支付的税款高达9万多元,故被告不应再向原告支付购房余款3万元。因此,被告没有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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