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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生疑的医疗设备招标

发布时间:2020-07-13 19:21:52 阅读: 来源:软体床厂家

“一份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条件,有好几项几乎是为一家公司量身定做,这不是‘萝卜招标’是什么!”——2015年10月12日,一位医疗设备业内人士陈利(化名)气愤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陈利口中的这场招标,系黑龙江省妇幼保健院-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设备采购及服务项目招标。这场总标的2745万元的招标,本是一场普通的医疗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却因为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受到各方质疑而中途延期。

据陈利介绍,在由本次招标的代理方——黑龙江达营招标有限公司(下称“达营招标”)公布的招标文件中,第二包“促进自然分娩设备”中有多项加“*”号的技术参数均指向一家企业的产品,排他性非常明显。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甚至出现要求配置用于剖宫产术后镇痛的设备,而本次招标的设备是明确应用于自然分娩的。经过陈利检索,分娩术后镇痛仪同样仅有上述一家企业生产,此类要求既存在明显倾向性,亦不能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投标法”)关于“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的有关规定。

被质疑的“萝卜招标”

2015年9月7日,黑龙江省达营招标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黑龙江省妇幼保健院-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设备采购及服务招标公告》,该招标公司受黑龙江省妇幼保健院的委托,对黑龙江省妇幼保健院-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设备采购及服务招标。

招标内容共三包,第一包为彩超,数量21台,采购预算1050万元;第二包为促进自然分娩设备,数量47台,采购预算1175万元;第三包是新生儿视力筛查仪,数量52台,采购预算520万元。

正是这第二包“促进自然分娩设备”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出现了多项要求,被认为是为一家供应商量身定做。

法治周末记者获得的招标文件显示,第二包“促进自然分娩设备”中加“*”号的技术参数有:*2.1基波频率:使用1Hz、50Hz固定的两种频率,无其他多余频率(附检测报告);*2.2脉冲宽度:使用固定的两种输出脉冲宽度0.2ms(50Hz)、0.6ms(1Hz),无其他多余脉冲宽度(附检测报告);*2.10使用隔离电源,供电稳定,可以长时间使用;电源不与产妇发生近距离接触,保证产妇安全。

知情人陈利介绍说,根据他从市场获得的信息,上述技术参数均指向一家企业的产品,并且目前市场上能够满足带“*”号条件的产品根本无法达到三家的最低限额。

而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要求配置用于剖宫产术后镇痛的分娩术后镇痛仪,也颇令其他供应商不解。因为此设备是用于剖腹产后的镇痛,与促进自然分娩项目相背离。

“采购单位增加此技术参数目的明显,就是想排挤其他投标商。”陈利表示,根据他检索资料,分娩术后镇痛仪同样仅有上述供应商生产,同样不足三家的最低标准。

除上述几项外,招标文件中被质疑的内容还有综合评分标准商务条款。其中显示,“投标人所投型号产品的同类设备最近2年内在黑龙江省内三甲级医院装机超过3台。”而在陈利

看来,该项内容就此次招标对象——县级妇幼保健院来说,并无直接关联。

“用于县级医疗单位的设备,要求一定要在三甲医院装机过,并且要超过3台,符合这样条件的同样不足三家。”陈利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被延期的第二包

除了对相关技术参数有特殊要求之外,该招标文件中还有一些内容亦颇受质疑。招标文件第23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并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因此而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陈利说,这一条款在他以前接触的历次招标中闻所未闻。而根据招投标法有关规定,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参与招标,而招标结果经过正当程序确定之后,不应随意宣布无效或取消。

“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想保留什么权利?对于自己发布的招标文件,什么情况下属于招标程序无效?作为政府单位的采购行为,如何能随意宣布无效和拒绝投标的权利”陈利说,黑龙江省妇幼保健院作为招标人,其采购事项应属于常态,不可能不知晓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而其在招标过程中,一方面给投标商设定毫无关系的参数条件,一方面做出一些异常的规定,作为省级机构,招标行为怎能如同儿戏。

北京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振中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投标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陈利说,鉴于招标方及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出现诸多漏洞,一些投标人在惊叹的同时要求招标方能够给予有针对性的解答与调整,目前已经有投标人就相关内容向达营招标提出了质疑。鉴于此,达营招标于2015年9月21日发出延期开标的通知,称由于部分投标人对第二包招标文件有质疑,为保证投标人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对第二包开标时间进行延期,具体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如何善后

颇费了一番周折之后,法治周末记者在哈尔滨轴承厂后面一条泥泞的土路上,找到了本次招标的业主单位——黑龙江省妇幼保健院的行政办公地点。据工作人员介绍,这是一处由11家单位共享的大楼,小院的大门外,除了“黑龙江省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几个大字之外,再无任何标示标牌。

黑龙江省妇幼保健院正是本次招标的业主方,也是此次黑龙江全省47家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设备采购的总采购人。

在陈利看来,此次招标是为了黑龙江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设备采购。而各县级妇幼保健院具备采购的资格和能力,且各县级保健院采购设备的诉求不可能完全一致,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设备的要求也会出现差异,从而对设备采购的价格、型号、功能会不尽相同。而黑龙江省妇幼保健院将各县级妇幼保健院的采购权利归集于一身,不尊重县级妇幼保健院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可能增加采购预算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导致采购的设备不能物尽其才。

就目前资料来看,本次采购应属政府采购的范畴,而作为一家省级医疗机构,黑龙江省妇幼保健院能否承担对县级妇幼保健院的行政管理职能?是否适宜作为本次采购的业主方?

黑龙江省妇幼保健院院长孙永春对法治周末记者解释说,本次采购的主导机构应是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黑龙江卫计委”),省妇幼保健院仅是协助,并受黑龙江卫计委的委托承担本次招标的业主身份。

至于招标文件中被质疑的部分内容,孙永春表示,作为医疗设备的使用机构,妇幼保健院对于技术参数方面的内容并不熟悉。

“招标过程会有专门的招标委员会参与,其中有相关的技术专家来论证。我们作为使用部门,对于技术参数问题确实不熟悉。”孙永春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不过孙永春强调,作为业主,省妇幼保健院坚持的一个标准和原则就是不能有排他性,在收悉相关质疑后,立即与招标公司进行研究,将重新组织专家对被质疑的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如果存在排他性的内容,必须立即进行修正。

北京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振中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而《招标文件》加“*”参数的设定,若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应条款,则属于违法行为。

就本次招标中被质疑的有关内容,法治周末记者还分别前往达营招标及黑龙江省卫计委采访核实。

达营招标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称,领导均外出,无法联系。法治周末记者留下采访提纲和联系方式,请其转达相关负责人,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应。而黑龙江省卫计委新闻办的工作人员表示,可协调规划财务处相关负责人回复采访,但截至发稿同样没有回复。(记者 吕斌 张贵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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