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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第一案该谁监管

发布时间:2020-07-13 16:57:11 阅读: 来源:软体床厂家

号称“中国典当第一案”的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谊公司)及其高管涉嫌非法经营、高利转贷案二审于近日在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然而,在这场由典当引发的官司中,作为目前典当业主管部门的商务部门在该案中却始终保持缄默,至于检方是否听取和征求过当地商务部门意见,则不得而知。

因涉足典当业涉罪

“中国典当第一案”的起因是集团企业的业务拓展。

2002年,湖北当地最大主营钢铁贸易业务的全国民营500强企业——联谊公司发起设立企业联合体湖北联谊集团(以下简称联谊集团)。2010年,联谊集团旗下的成员企业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泰典当)因涉足典当业务,联谊公司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高利转贷等罪名被起诉。

检方认为,联谊公司通过融泰典当开展放贷业务,以融泰典当(后期)名义与借款方签订咨询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象征性地办理相关的风险控制手续,同时按照2.4%~6%的月利息率提前收取借款方利息,从事非法经营金融放贷业务和高利转贷。

一审判决:被告联谊公司非法经营罪不成立,但高利转贷罪成立。

针对一审判决,被告和控方均分别上诉和抗诉。被告人联谊公司认为高利转贷罪名不成立,继续上诉。而检方抗诉称,应追究联谊公司非法经营罪;同时提出该判决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并追加联谊公司及联谊公司董事长高宏震等8位被告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商务主管部门缺失话语权

该案争议的焦点之一,究竟是合法的典当行为,还是用典当行为掩盖非法犯罪行为?

众所周知,我国典当业服务领域涵盖动产典当、房产典当、财产权利典当等方面,以其小额、短期、简便、灵活等特点,在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居民应急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典当管理办法》;2012年12月商务部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即典当作为特殊工商行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使监管职责,在准入审批、日常监管、年审等环节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整个诉讼中,这起原本由“典当业务”引起的案件,湖北检察机关在一审指控以及二审抗诉中从未提及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商务部或者湖北省商务厅的意见和字眼,而在证据中只出示了银监会的意见。

检察机关出具的材料显示:在侦办此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和银监会对案件定性均为含糊状态。公安机关认为联谊公司高利发放贷款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商请银监 会对联谊公司等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金融业务出具行政认定意见。而银监会则认定高利放贷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涉嫌犯罪。鉴于提供材料不全, 提醒相关机关应审慎对待。

但是,检察机关将银监会的上述认定作为联谊公司非法经营罪的重要证据。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考虑到该案缘起典当的因素和典当业适用的《典当管理办法》,并因此认为,“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上下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对高利放贷行为的规定不一,进一步模糊了高利放贷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并称“融泰典当在操作中有不规范的地方,属于民商法或行政法调整范畴,但不能上升到刑事案件”。

联谊大案引发湖北当地政府的重视。然而,自2010年8月26日案发,截至目前5年时间,联谊大案一直没有最终结果。

案件审理期间,湖北省高院批复联谊公司等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法学泰斗高明暄、赵秉志等也作出联谊公司“不构罪”的意见书。

被指“混淆监管部门”

联谊公司董事长、被告高宏震称,银监会的《复函》中还有一句“鉴于来函中所提供的并非全部案情,请注意在犯罪行为发生竞合、牵连等关系时认定案情性质”; 并称:“公安部门没有把融泰典当的名字写在给银监会的《意见函》中,银监会拿我们当一般公司从事金融活动才答复的涉嫌犯罪,如果知道写上‘融泰典当’,银监会就不会这么批复了,因为我们的监管部门是商务部。”

原本由典当引起的案件,整个诉讼过程却没有典当行业监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的证言证词。“典当行违法与否不是银监会能够作出认定的,应该由商务部作出认定, 公安机关混淆了典当行业的监管单位。”联谊公司代理律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刘立木律师称,“典当公司肯定是没有金融业的从业资质,而他们让作为金融业主管单位的银监会作出没有金融从业资质的认定,从而把典当行为说成是非法金融业务,这可能是控方的一个技巧吧。”

“虽然我觉得典当也应属于大金融的范畴,因为毕竟有现金流产生,但是目前的制度和法律规定,典当的设立和监管权在商务部门而不是在银监会,错不在我们,这是制度问题。”刘立木律师强调。

工商资料显示,联谊公司和融泰典当均属于联谊集团下属独立的成员公司。其中,融泰典当公司由两家法人公司和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而联谊公司与融泰典当相互独立。根据联谊集团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集团章程》规定,联谊集团委托其母公司联谊公司代行集团对内的管理协调职能。

换句话说,联谊集团对各成员单位的主要管理行为通过联谊公司以文件形式表现出来,即联谊公司关于各成员企业之间的规范、协调、管理等行为,均是代行联谊集团对成员企业的管理职责,不是该公司自身的独立经营活动,更不是代替各成员企业的经营活动。

“检方混淆放贷主体,把没有典当资质的联谊公司作为发放贷款的主体,联谊公司当然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联谊公司代理律师高子程认为,“如果该案非法放贷罪成立,那可以说全国的典当都是在用典当的名义行非法放贷之实。”

耐人寻味的是,由湖北省商务厅审核的2009年度湖北省典当行年审结果显示,融泰典当通过年审并被评为A级;而即使在涉案期间2010年至2014年,湖北省典当行的年审结果显示,融泰典当正常通过年审,评级为B级。(记者 张兵 华夏时报记者李超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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