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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

发布时间:2021-09-10 02:30:53 阅读: 来源:软体床厂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上实验齿轮箱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自动控温、自动记时、自动报警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Akulon XS用于食品软包装薄膜值税税率应为17%。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3.产业布局进1步优化、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注:本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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