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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价格没谈妥挥拳伤人获刑罚-【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0 11:07:20 阅读: 来源:软体床厂家

□ 本报记者 张乔  因与客户无法谈妥所供应桶装水的价格,某水厂负责人王某和其朋友武某与桶装水店老板赵某发生打斗,致使赵某受轻伤。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   被害人赵某与妻子杨某在省会经营一家桶装水店,今年5月的一天,为赵某水店供水的水厂经理王某和朋友武某来到赵某店里,想要洽谈继续合作供水事宜。因王某要求每桶水供应价格高出赵某所出价格0.4元,双方无法谈妥,赵某坦言要终止合作。一听赵某想要终止合作,王某非常生气,并扬言:“以前借给你钱,现在不用我们的水了,那就给点儿利息吧。”赵某表示钱已还清,并无利息,拒绝了王某的要求。与王某同来的武某当即冲上去打了赵某一耳光,三人扭打在一起。杨某担心丈夫被王某、武某打伤,急忙打电话报了警。后经鉴定,被害人赵某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原来,王某所工作水厂的老板王某某是王某的亲叔叔,王某某与赵某关系一直不错。2016年4月,赵某曾向王某某借了5万元钱用于经营,并没有约定利息。因感激王某某借钱给自己,赵某主动提出将王某某水厂供应的桶装水每桶提高0.4元。直至今年5月初,赵某还清王某某5万元欠款之前,双方一直以每桶水高出市场价0.4元的价格合作。此次之所以赵某要终止合作,是因为王某要求赵某在本已提高的水价上每桶再加价0.4元,遭到赵某拒绝。赵某称,自己借钱以及打欠条都是直接和水厂老板王某某交涉,与被告人王某无任何关系,而且自己已还清所有欠款,有权利选择继续或是终止合作。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赵某达成赔偿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了赵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赵某的谅解。  桥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饮用水销售价格与被害人赵某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到案后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赵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家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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