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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微博中国历史民众都如何举报问题官员

发布时间:2021-01-06 12:50:28 阅读: 来源:软体床厂家

没有微博 中国历史民众都如何举报问题官员

我们都在电视上看过击鼓鸣冤、冒死拦御驾,其实,古代真实的举报远不止这么简单……为了征集到举报线索,统治者在公堂和民间设了各种举报工具,诽谤木、登闻鼓、铜匦……这些五花八门的举报方法你都听过吗?在唐朝,知而不报者要处以绞刑、流放两千里;在明朝,朱元璋规定民众可将贪官污吏“绑缚赴京治罪”,各朝代的举报制度到底有着怎样的不同?而那些著名的举报案背后又藏着哪些鲜为人知的故事?

官方举报的流程:御史大夫负责“举报”官员

“中国历史上的每个朝代都会想很多办法,来监督官员的行为,御史监察制,就是一种官方的纠举、弹劾百官的制度。”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仁善说,从秦朝起正式确立了御史制度,这成为监督官员的一个好办法。

中国古代政治上的监察,是以君主任用御史作耳目开始的。御史,最初是王室事务总管的属官,以后逐渐演变为中国专制社会监察官的一般通称。

到了秦朝,御史已经变为负责纠察弹劾官吏的御史大夫。秦朝在中央置丞相府、太尉府、御史大夫官署共同组成的朝廷机构。御史大夫为副丞相职,位列“三公”,地位显赫,专司“纠察百官,辨明冤枉”,兼有监察、监督的职能。

汉代将全国划分为13个监察区域,每州部设刺史一人。汉朝规定,即使丞相有罪,也由御史大夫按察。西汉末年专门的监察机关御史台第一次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出现,标志着中国专制社会监察制度的基本形成。

张仁善说,唐代御史制度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在御史台下设有台院、殿院和察院,掌管中央到地方官吏的纠察,参与大理寺审判活动,审理皇帝交办的贪赃枉法等案件。

元朝御史台和中书省、枢密院鼎立,不仅设置监察官员多,而且品级也高于历朝。明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享有广泛的职权,专职弹劾百官,辨明冤枉。清朝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组成“三法司”,成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

总体说来,监察官上报弹劾的建议,经长官批准后,就正式提出弹劾,并公布于众,经过查证后进行惩处。这就是古代官方举报基本的流程。

御史大夫专职“举报”官员,那么,举报的信息是从何而来呢?张仁善说,除了御史主动查以外,官方也设立了很多征集渠道,当事人可以通过这些途径来进行举报。我们来认识几种举报所用的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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缿筒:最早的举报箱

最早的“举报”传说中是从尧舜开始就有了雏形。

据史籍记载,远在尧舜之时,就有了让百姓议政的“进善之族、诽谤之木”,舜继位后,在朝廷前设立木牌,名“诽谤木”,让百姓把批评意见写在木牌上,也叫做“表木”,“以表王者纳谏也。”那时候“诽谤”的意思,并不是我们现在理解的诬陷,而是“责过失、论是非”。后来,汉代君主又将谤木改成了“桓木”。

“汉朝时,出现了我国最早的举报箱。”张仁善说。

据史籍记载,这是由汉宣帝时的名臣赵广汉创立的。他到颍川任郡守时,发现颍川土豪结党营私,鱼肉百姓,而民众敢怒不敢言,不敢直接到官府进行举报,赵广汉决定彻底治理。他令人制成了一个接受信件的器具,叫做“缿筒”(缿音xing),形状像瓶子,上面有个小孔,可入不可出,就像我们熟知的存钱罐。

举报箱设立以后,赵广汉便令部下拿到各地悬挂,并张贴告示,鼓励民众投书举报,保证为他们保密。官吏和群众纷纷写信反映土豪劣绅的不法行为,赵广汉根据举报的线索,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掌握真凭实据后进行了严厉打击,使奸党散落,稳定了社会安定,赵广汉也因此名声大振。

登闻鼓:击鼓升堂是包拯所定

我们常在影视剧中看到,冤屈的百姓在衙门口击鼓鸣冤的场面,所击的大鼓就是登闻鼓。登闻鼓也是举报的一种器具。

追溯登闻鼓的源头,有一说是西周时期的路鼓,是申诉者打击宫门外所设的鼓,由专门受理路鼓的人先倾听申诉,再告知于周王,学界一般认为,路鼓是后来“登闻鼓”制度的前身。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相传尧舜禹时代时,就已经有了“登闻鼓”的雏形,当时曾设立了给要直言谏诤或申诉冤枉者使用的“谏鼓”。宋人认为这是登闻鼓的始源。

登闻鼓正式出现是在晋朝。晋武帝时在朝堂之外或都城内设登闻鼓,百姓可以击鼓鸣冤,有人负责记录状子上奏,以后各朝代都有登闻鼓。像宋代不但有登闻鼓,还有管理登闻鼓的机构。

据陈建邦的《我国古代肃贪倡廉机制考》一文介绍,原来,登闻鼓还与包拯包大人有段故事:“北宋时老百姓到衙门告状,先得托人写状子,通过衙门小吏传递给知县。一些讼师恶棍乘机敲诈勒索。包拯破了这条规矩,老百姓要诉冤告状,可以到府衙前击鼓。鼓声一响,府衙就要大开正门,让百姓直接上堂控告。”

到清朝顺治年间,“设登闻鼓于都察院门首,每日轮流由御史一员监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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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匦:武则天设的“四扇门”

今天,意见箱随处可见,可在唐代时这可是个稀罕物。公元683年,唐高宗死后,武则天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之一是由朝廷置匦(音guǐ),接受臣民的投书。

张仁善介绍,铜匦是一个方形铜匣,与今天的意见箱相似。在东南西北各置门,可进不可出,四个门各有作用。据冯铁金《古代的举报制度》一文介绍,东面名曰延恩匦,青色,喻仁义,有赋颂及希望得到官爵的信件投此门;南面名曰招谏匦,丹色,喻忠信,有言时政得失直言谏诤的信投此门;西面曰申冤匦,白色,喻公平,鸣冤叫屈的信件投此门;北面曰通玄匦,黑色,喻聪智,有玄象灾变及军谋秘第的信件投此门。臣民有举报,都可以根据内容放入不同的匦内。为了能及时看到“举报信”,武则天还下令设置“匦使院”,隶属中央三省之一的中书省。

武则天也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和特殊保护政策——谁是举报人不得询问,对不实者不加追究,还提拔告密者做官。这就给那些善于狐假虎威、见风使舵的小奸吏提供了迫害异己的机会,这些人多无赖出身,性情残忍,善于罗织罪名,造成了新的危机。来俊臣写过一部《告密罗织经》,是专讲罗织罪名、角谋斗智的书籍,此时,举报就已经变了味。

各朝举报制度

除了各朝出现了不同的举报“工具”,各朝代举报的制度也有所不同——

唐朝:知而不报会获刑

“唐代的律法已经比较完善了,此后历代均以唐朝为楷模,律法上多为沿袭。”张仁善介绍说。唐朝的举报叫“举劾”。举劾是指唐朝监察机关、各级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的诉讼。

在唐律里,不举报是犯罪的。如果知道一个人谋反且有辱皇家威严,犯下大逆不道罪责时,却不去举报,那么不告发的人将被处以绞刑;知道一个人有谋反罪责却不举报时,将被流放两千里。此外,如果知道有人盗窃、杀人,或者知道邻居有人犯罪了,主管官知道下属犯罪了,都要去举报,否则都会处以各种刑法。

但是,也别以为在唐代,举报制度就如此严明,在唐代有些人你是不能报的,即便有理,你报了也要获刑。唐代有“同居相为隐”的原则,就是说亲属之间,除了谋反等严重犯罪,你是要替他隐瞒,不能举报的。唐律规定卑幼者告尊长,即便你说的都是事实,被告视同自首,而告者有罪。

至于告祖父母、父母,以及奴才告主子的都要处以绞刑。还有那些80岁以上、10岁以下的人,以及身体有残疾的人,他们基本也都没有举报的权利了。在押囚犯一般也不许举报别人,除了监狱官吏虐待囚徒,或者知道他人有谋反等严重犯罪。

匿名举报挨50大板

“唐朝举报一定要实事求是,否则诬告反坐,就是依照所诬他人罪的性质与轻重,反坐诬告者罪。”张仁善说道。

除了禁止诬告外,唐朝还严禁投匿名信举报,违者打50大板,或者流放两千里。替人写诉状添油加醋,与事实不符的,也要打50大板。另外,唐律还禁止越级诉讼,特殊情况下允许直诉。按照规定必须自下而上,由县到州,再到中央举报。对于越级上诉,以及官府受理者,各打40大板。但对于“谋反逆叛”等严重犯罪,不受此限。

对于案情较重,又有冤屈不能申诉者,可以不按流程,径直向中央有关部分甚至皇帝告状。因此唐律规定三种直诉的形式有:邀车架、上表陈情、击打登闻鼓。

“但是,邀车架可是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的,因为冲突皇帝仪仗也是要治重罪的,除非那些冤屈特别重的人,已经豁出去了,一般人还是不敢通过拦皇帝的轿来告御状的。”张仁善告诉记者。

而且唐朝为了避免诬告案件的发生,还推行一种特殊的慎告制度——“三审”,即司法机关要求告发人经过三次慎重的考虑,然后才受理。司法官在接受告发之初,都向告发者交代清楚诬告反坐的责任,令其回家考虑,如此三次,如果还是坚决要告发的,这才受理。

明朝:民众可将贪官污吏“绑缚赴京治罪”

明朝,朱元璋认为元末社会动荡的主要原因就是统治者在政治上过于宽纵、姑息,造成政权衰亡、天下大乱,明朝时,朱元璋对举报十分重视,他赋予民众将贪官污吏“绑缚赴京治罪”的权利。

据史籍记载,有常熟县陈寿六等人把贪财害民的官吏顾英绑缚至京面奏,朱元璋当即就对他们进行了封赏,还免除了他们3年的杂泛差役,并警告当地官员,谁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一律族诛。

当然,明朝的举报制度也十分严格。明朝时,对诬告的处罚比唐宋两代还要重,不但要反坐,而且还要加等处罚。不过,明朝不提倡民间举报,采用了不少“息讼”制度,像诬告连坐还加等处罚就是其中一种手段;此外还推行半官方性质的调解制度,很多事情先请本地里甲、乡老人调节,如果调解不成,才可向官府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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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举报要选:有3、6、9的日子

不仅如此,为了少举报,明朝还限制起诉时间。明朝中期地方官府有“放告日”制度,规定民事案件仅在特定的“放告日”才能起诉,一般为每月的初三、十三、二十三、初六、十六、二十六、初九、十九、二十九。

明朝举报还要经过严格的逐级复审。从基层开始,在搞清事实、拟定应给予的处罚后,无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案件须一级级复审,直到有权作出终审判决的机关为止。在审理案件中,州县只能自行审结杖一百以下的案件。

明律中还进一步明确地域管辖和身份管辖。如同一案件被告在几个地方时,由其中罪名最重的被告所在地的官府管辖;同一罪名的被告分散在几处,由被告人数最多的地方的官府管辖;若罪名相同、各地被告人数相同,则应由最先受理案件的官府管辖。

清朝:一年只有几十天可以举报

清朝对举报限制更严了,不仅在时间上限制,在诉讼形式上也有许多限制。

比明朝更甚,清朝可以举报的时间更短,凡是农忙季节,一般都禁止诉讼,清朝律例规定,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为“农忙止讼”期,除谋反、大逆、盗贼、人命等重大案件外,官府一律不受理诉讼。在其余八个月中,也尽量限制起诉。清朝各地方官府一般都规定“词讼日”或“放告日”,清初多为每月的逢三、逢六、逢九日,清中后期多为每月逢三、逢八日,实际上,一年可举报的日子也不过几十天。

此外在诉讼形式上也有各种限制。起诉程序繁琐,清朝规定起诉必须是书面形式,诉状必须由官府制定的“代书”书写,并要盖上官府发给的印戳才有效。对诉状的格式、字数也有严格要求,稍有不符要求就不准状。除了妇女、老幼病残,原告必须亲自到衙门起诉。严格限制讼师参与诉讼。

举报背后

“举报既是法律赋予百姓的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但在历史上有些牵扯到名人的举报并非表面上看上去那么简单,它的背后还藏着鲜为人知的力量。”张仁善说。

经典案例之官告官 苏轼被关乌台4个月

乌台诗案,是北宋年间的一场文字狱,结果苏轼被抓进乌台,被关4个月。这案件先由监察御史告发,后在御史台狱受审。“乌台”就是御史台,所以此案叫做乌台诗案。

元丰二年(1079)三月,苏轼由徐州调任太湖滨的湖州。他作《湖州谢上表》,其实只是例行公事,略叙为臣过去无政绩可言,再叙皇恩浩荡,但他在后又夹上几句牢骚话:“陛下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

句中“其”为自称,他以自己同“新进”相对,说自己不“生事”,就是暗示“新进”人物“生事”。六月,监察御史里行何大正摘引“新进”、“生事”等语上奏,给苏轼扣上“愚弄朝廷,妄自尊大”的帽子,以谤讪新政的罪名逮捕了苏轼……

“古时皇帝为了控制官员,鼓励一种互相的告密制度,让官员之间互相牵制、监督,人人自危。苏轼的案例本来是因主张变法与守旧两派之间的政见不同,而引发的争论,结果衍化为派系倾轧,可以归入这种政敌之间的举报,未必全是官员存在不法行为,而是从政治立场出发,采用的一种排除异己的手段。苏轼的乌台诗案,可以说是政治斗争的结果。”张仁善说。

经典案例之皇帝的耳目 曹寅是康熙的“密探”

曹雪芹祖上三代四人出任江宁织造,“其实,曹雪芹的祖父曹寅就是康熙的‘密探’,他在江宁织造府为皇帝搜集各种讯息,如果别的朝臣有什么叛逆之心,他就会在奏折中举报给康熙。”张仁善指出。著名汉学家史景迁就曾在专文中谈论过这个问题。康熙推出了“奏折”体制,“奏折”直呈皇帝,且只有他一个人能看到。

曹寅呈递给康熙的奏折,都是由“家人”或者“家仆”递送往返的,这些家人可不是家中的普通仆人,他们每个都是官员属下的注册人员。不仅是曹寅,康熙和雍正朝的织造们很多都不依循地方省份官员上奏时的规程,直接递送信息给皇帝。他们就是皇帝的耳目,地方官员的一举一动都被他们所掌握,有什么风吹草动就举报给皇帝。

和这差不多,明朝的“东厂”、“西厂”之类的特务机构也是皇帝派往各地的耳目,东厂监视文武百官日常活动和应酬交往,刺探社会各阶层的动态,不分昼夜地将获得的情况送入宫中向皇帝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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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们这种很多已经偏离了举报的范畴,更多可能是党同伐异,对于贪官污吏的监督、举报来说,没什么意义。”

经典案例之民告官:昆山三徐被康熙指责

“古时民告官的成功率很低,老百姓一般能忍则忍,不到家破人亡的时候,一般不会走告官这条路。”张仁善说。

但是清代有一个例子很特别,主角是著名的昆山三徐——徐乾学、徐元文、徐秉义弟兄三人,史学家顾炎武的外甥。三人因“一门三进士”红极一时。当时,朝廷接到百姓的举报,说徐家兄弟三人的家人和家人的奴仆在江南一带占田,欺行霸市,有一本档案留存了下来,记载了百姓所有的“举报信”。

面对民众的强烈举报,康熙受理了此案,将徐氏兄弟叫来训斥教训一通,责成请他们管好家人,注意社会影响。但此案最终也不了了之。这是为什么呢?“这涉及到了朝廷斗争,徐氏兄弟和朝廷上的另外一派有斗争,皇帝的态度在两派之间游移,有时护这派,有时护那派,随着朝廷政治风向的变化而变化。”

“民告官,如果有理有据,且得到官方的及时处理,对于防治腐败,推行廉政,化解矛盾,稳定政权,会起到积极作用;如果官方视而不见,官官相护,民怨难申,就会激化矛盾,就会助长私力救济,引发群体事件。历史的教训必须吸取。”张仁善最后提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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